【行賄判囚】護老院負責人涉賄社署主任轉介病人入住 兩人認罪囚逾6個月及8個月

社會

撰文: 梁錦麟

發布時間: 2024/05/03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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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邱俊和(右)。(資料圖片)

私家安老院經營者涉向社會福利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行賄,以轉介瑪嘉烈醫院的出院病人入住其安老院。涉案經營者及社署主任早前承認1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今(3日)分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6個月18天及8個月,社署主任另須向政府歸還6.5萬元賄款。裁判官判刑時指,本案為典型貪污案,有持續性及金額不少,監禁是無可避免。

被告邱俊和(58歲,社會福利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及李麗珍(50歲,樂年護老院負責人),兩人早前承認1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

裁判官判刑時指,本案最大求情因素是被告認罪,兩人背景良好,對社會有貢獻,亦因本案而失去長俸。裁判官指,本案為典型貪污案,有持續性及金額不少,監禁是無可避免,判邱入獄8個月,須向政府歸還6.5萬元賄款。李因協助控方及警方,減刑至6個月18天。

案情指,李為樂年護老院的經營公司的股東兼董事。案發時,瑪嘉烈醫院荔景大樓(荔景大樓)醫務社會服務單位一名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負責安排出院的年長病人入住安老院接受復康治療。該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只能提供社署註冊安老院名單予病人自行揀選安老院,不得對該名單上任何安老院表明偏好,或建議病人揀選由其家屬或私交好友營運的安老院。

李承認於2018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間串謀該名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使對方接受賄款以轉介荔景大樓的出院病人至樂年護老院。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發現該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於案發4年多期間,先後安排共33名荔景大樓的出院病人入住樂年護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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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